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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税务:IPO审核中企业重组的审查焦点与企业管理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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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5: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出台以来,鼓励并购重组的政策日益增多,在市场回暖、IPO活跃度提升的同时,我们也关注到,新“国九条”对IPO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亦对重组企业的合规要求带来新一轮的挑战。近期,证监会陆续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科创板八条”)及《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在鼓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同时,也同样提出了加强监管的要求。
本文将结合IPO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股权代持、净资产折股、发行主体业务整合和跨境红筹架构问题,深入剖析监管机构对税务合规的关注重点,旨在为重组企业提供合规性参考并助其优化经营管理架构。
一、IPO发行主体股东审核重点
(1)解除股权代持
企业在发展初期,出于工商登记便利、规避竞业限制、保持企业股权架构稳定等原因,存在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实际股东)委托名义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情况。因股权代持不符合股权清晰的发行要求,发行主体需在股改前解除股权代持,即由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实际股东名下。
例如:上交所在对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就股权代持说明:“(1)历次代持形成、解除中的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情况、完税情况等。”
上述问询示例可以看出,发行人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性”和“合法履行纳税义务”是解除股权代持审核的关键点。针对上述关键点,我们总结了以下监管关注重点及企业管理要点:
致同关注到实务中存在名义股东以零对价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的情况,如以零对价进行税务申报,存在被税务机关判定交易价格偏低的风险,如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重新核定股权交易价格,核定交易价格如高于投资成本,名义股东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目前税务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建立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要求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权属变更前,先进行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查验完税情况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净资产折股
公司设立初期通常选择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满足上市发行主体要求,需在IPO申报前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通常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
例如:深交所在对北京思睦瑞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 (5)说明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增至5,500万元是否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主体纳税的合规性。”
由上述问询示例可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转增过程中的纳税申报合规性是审核的关键点。以下为我们梳理的转增股本相关的税收法规:
在净资产折股过程中,鉴于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从被投资企业获取资金,建议预先审慎评估折股方案对股东的税负影响,确保股东能够提前规划并筹措必要的纳税资金,从而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必要时公司也可考虑通过现金分红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如涉及自然人股东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发行主体在净资产折股过程中应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在股东满足申请分期纳税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条件时,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及时协助股东向主管税务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发行主体业务整合的审核重点
发行主体在上市前为满足主营业务突出、业务独立运作、股权清晰、规范关联交易及降低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需要对其业务进行重组调整,例如:剥离低效无效资产,以提升主营业务经营业绩;注入核心技术、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关键运营资产,以确保发行主体资产独立性;并购供应链上下游的关联公司股权,以减少关联交易,规避同业竞争等。
企业往往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并购重组方式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和资产(股权)划转等。企业并购重组一般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标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则还需考虑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影响。因此,我们归纳总结了常见重组方式涉税情况及有可能申请享受的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1)房地产转移交易方如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土地增值税重组优惠政策。
上表中“—”表示不涉及该税种;“×”表示无重组优惠政策;“√”表示在满足政策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可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需视交易方案具体情况分析适用。
重组交易一般交易标的金额较高,涉及税种复杂,不同税种适用的重组优惠政策均有具体规定,若缺乏整体妥善规划,发行主体可能无法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较重的税收负担。因此,建议发行主体紧密结合标的资产特性和重组目标,在拟定IPO方案初期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避免因重组交易形式、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不符合政策要求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阻碍企业IPO进程。
近年随着税收征管环境的优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不再需要事前报批,一般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处理即可。但若被税务机关在事后核查发现判别有误,则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因此,建议发行主体在重组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不确定事项进行前置沟通,必要时也可考虑委托专业税务服务机构提供协助。
三、红筹回归项目审核重点
红筹架构下,实际运营主体为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发行主体(含已发行主体)通常仅为控股公司,无实体业务,其往往通过香港公司持有中国境内公司股权。
境内主体如拟搭建红筹架构至境外上市,则需要将中国境内运营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拟发行主体的下属香港公司;如已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选择重回中国境内上市,则境外发行主体股东需放弃所持境外公司股权(如境外发行主体已上市,需完成私有化退市),转而变更为直接持有中国境内运营实体(境内发行主体)股权。
监管机构在IPO审核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发行主体红筹架构历史沿革及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股权架构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纳税合规性等。以下为对红筹搭建和红筹回归过程中境内税务风险点的总结,具体如下:
红筹架构下,境外发行主体股权变动(包括红筹回购时向股东收回所发行股份)时,虽被交易主体为境外企业股权,但按现行税法规定仍可能会涉及需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中国税务机关也会通过多种途径关注该类交易发生情况,包括查阅境外上市公司公告信息、利用全球税务信息交换机制以及外汇管理局的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境外交易信息。鉴于此,建议在红筹架构调整时,应对交易方案进行周密的规划与设计,以预先评估和测算可能产生的税负影响 。
在考虑选择红筹架构安排时,需全面考量境内、跨境及境外相关的税务影响,以构建符合全球税务规则的交易架构。面对复杂的国际税务环境,必要时可寻求税务专业机构的协助,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交易方案在全球范围内税务合规,从而有效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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